在美国,夫妻共有产权有哪几种方式?
在美国买房,房产经纪经常会问购买者希望以何种方式拥有房子的产权:是选择联合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通常买房人都会很迷惑,那么什么是夫妻拥有产权的最佳方式呢?这些方式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来阐述一下区别及各自的优势。(以加州为例)
一、联合共有(Joint Tenancy)
首先,联合共有,全称留存者取得权的联合共有财产。只要财产有一个以上所有者即可采用这种产权方式,它意味着联合共有人共同拥有这份完整财产的不可分割权益。当联合共有人一方死亡, 健在的另一方会自动继承已故配偶的财产份额-健在者取得权的份额,从而避免遗产认证(至少在最后一个联合共有人死亡前)。遗嘱和信托不能控制联合共有人死亡时财产的去向,所以联合共有有时就被认为是一种便捷的遗产规划方案。因为我们仅讨论的是夫妻,所以当夫妻的一方死亡时不会征收财产税。这种财产基本原则会按公平市价原则适用于已故配偶所有的一半财产,并且会减少 健在配偶出售财产的资本利得税。这是我们所见到的夫妻拥有产权的最常见的方式,但可能并非最好的方式。
二、按份共有(Community Property)
按份共有产权只允许夫妻在实施共同财产原则的州适用,如加州。与联合共有相似,按份共有人共同拥有一份完整财产的不可分割权益,并且当一方配偶死亡,健在的另一方会自动继承该完整财产,从而免于遗产认证。和联合共有产权一样,按份共有产权的财产不受遗嘱 或信托影响。按份共有有利于减少资本利得税,就是整份财产(并不仅是已故配偶所有的一半财产)在配偶死亡时的资本利得税的受益会上升一个等级。并且当健在配偶继续拥有这份财产直到 其死亡,资本利得税受益会上升两个等级。并且不会在第一方配偶死亡时征收财产税。
三、分权共有(Tenants in Common)
分权共有是夫妻拥有产权的另一种方式,并且如无特殊规定,该方式默认为夫妻共同拥有产权的方式。分权共有财产的情况下,每一个分权共有人拥有这份财产的特定份额,不需要是平等份额。分权共有人一方死亡,财产去向由遗嘱决定,若无遗嘱,则按无遗嘱继承(无遗嘱继承的情况, 可在加州遗产认证法上查看财产的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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